房客租房租了一年多后,2010年4月份不租我的房屋了,结清了大部分租金,还有壹仟元房租未付。我就把他的家具、厨具、衣物床单等物品扣留下来,叫他付清房租后再来搬东西,他走的时候他说以后会付房租的叫我不要处理他的东西。当时我把他的东西搬到房顶石棉瓦棚下堆放。
半年后我找到他登记的户籍所在地,却查无此人。连电话也无法联系上。现在我不知道该如何处理他的东西。
到现在已经1年半的时间了,需经常堆放不交房租的租客的物品很多,需每年都要对房客的物品进行处置。请各位老师从法律和现实角度两个方面详细地帮我出主意,我应该如何处置不交房租的房客扣留下来的物品?
说实话都大半年了 他都不出现处理了也没事 以后还有这种情况就提前就让他写个书面保证 说几个月内没娇气房租自愿将自己被抵押的货物由房东自己处理
这个找居委会?或者警察帮忙!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根据你所说的时间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也就是说:你要求被告支付租金而诉至人民法院已经失去了胜诉权。
如果不怕有什么法律后果(返还原物的诉讼),找两个证人见证物品及其价值,变卖或者扔掉。如果害怕对方提起返还诉讼,可以办理提存公证,,提存后,你的交还义务免除了,但要花费公证费,也许比对方欠你的租金还要高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