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开一公司,我帮了很多忙,朋友在2009年7月给了我15%股份作为回报,谁知在2010年3月,朋友自签了一份股权转让书,把这15%股份给吞了,并在2011年4月转手卖给了别人。朋友说我迟迟不认缴资本,他在没办法经营公司的情况下才出此下策,如果我要回股份,就应该马上注入75万认缴资本,并相应承担公司从2009年7月至2011年至今的债务。他说得有理吗?我该不该要回这15%的股份?
如果你朋友是按法律规定把股权让渡给你的,并签发了股东名册,其中明确你的15%的股权。
在2011年4月,你朋友未依法律程序将你的股权转让给别人,是违法行为,你可以主张你的权利,要回属于你的股份。
在这里强调,他的这些行为,一定是依法律程序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