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深圳一家公司工作整整工作了十年,而之前的合同都是两年或三年续签一次,距去年最后一次签的合同还有一年的期限(如果到2012年九月,我就在此公司工作了十一年整),没想到前几天,公司要求所有的公司员工跟第三方所谓的劳务公司签合约,(相当于所有的员工都是第三方公司派到此公司来工作的)。所有的员工依然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工作,原工作福利待遇全不变,象这种公然的变相逃避新劳法,对于我们辛苦打工的人来说,太不公平了,这几天,公司领导轮流对我进行劝告,让我识识务跟第三方签合同,我当然不会同意,我想问的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我如何去维权?我不签的话,公司能赔偿我多少钱?
1、你已经在该公司连续工作了十年,合同明年到期后公司不得擅自终止,需要按照你的要求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
2、公司在劳动合同尚未到期时,要求所有的公司员工跟第三方所谓的劳务公司签合约,如果你们同意,则公司应向你们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一年一个月工资);如果你们不同意,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公司强行终止劳动关系,则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3、可以向深证市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请求干预并查处,以期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首先, 你有权要求执行原劳动合同; 除非公司按违法解决的方式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公司有义务按你的实际工作年限进行赔偿,但赔偿要分08年之前和之后分段计算;标准通俗理解是一年2个月(需要考虑你的实际工资水平);
其次,按2008年<广东省高院意见>,公司即使将你转至劳务派遣公司,也没有法律效力;
个人建议是,根据个人工资水平,个人能力和就业前景,算算是拿赔偿合算,还是坚持干到劳动合同期满合算; 若到劳动合同到期,员工愿意,但公司不愿意续签时,你仍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但只能由08年起计算,通常来说,这个金额是比较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