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甲方签订的合同,甲方只盖了公司的公章,法人没有签字,请问这样的合同具有法律效益吗?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民事行为有效的前提是符合法律规定,即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的规定,意思表示真实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只要是所签订的合同能体现各方权益保护原则的合同关系都应认定有效。
至于当事人是加盖公章还是签名仅仅是形式问题,并不因只盖章未签字或只签字未盖章而对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产生相反的认定。
参考文献:最高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
合同签章问题分为两类情况:
1当事人为个人的,人名章无效,必须本人亲笔签名
2当事人为法人的,可采用以下3种方式签章
A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B由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
C上述B以外的人员签字+(对方提出要求时)出示授权书(授权书上有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另外:在合同文本中约定“签字+盖章”为合同生效要件的情况下,合同对方仅仅盖章或签字的合同不发生效力。
根据你的描述,合同对方可能是法人,如果合同中没有以签字并且盖章为合同生效前提的,那么合同依旧生效;如果明确约定了必须签字并且盖章为合同生效要件的,那么只盖章合同不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因此,你与甲方签订的合同,自你与甲方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甲方法定代表人没有签字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的效力。
回答者:www.corwing.com科云律师团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