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结婚生宝宝,婚后近两我都没有工作,宝宝6个月了,现在我还在带宝宝没工作,最近老公买了套房子,当时售楼的小姐写的合同写的是我们夫妻二人的名字,可是后来老公说不能写我的名字,说要算成他的个人财产,因为我一分钱也没有出,婚后都是他在上班赚钱养家。。。老公说要去公证一下,这套房子算他的人人财产,说以后我们各赚各的钱,共同负担生活开支…..
也许公证本没有什么,只是在这个时候说这样子的话,我心里真难过呢….婚后我们异地分居,为了他的事业,为了生个宝宝,我辞掉原来的工作,他现在月薪近2万,可能我再去找个工作说不定2千都没有呢,他现在说这样子的话,女儿还这么小呢…..真的好难过呢…
老公说是因为我婚前已经买了一套房子了,他什么也没有,他工作一直没赚到什么钱,都是我们结婚后他的工作才稳定下来,才存了点钱,所以算他的个人才财产比较合适…我在06年的时候就
这些天我心里哪门想都不舒服呢,我可以去公证,但是也要分个时候啊,哪怕是我上班了再说这个话也行啊…原先我的工作单位收入都比他的要好得多,因为我们想要个孩子,因为男人要支起一个家庭,所以商量辞掉了我的工作跟他在一起去,想不到现在就是这个样子呢?
老公总说去公证不会影响我们的感情,可是我倒觉得他现在就像是为离婚做打算呢,….之前我不同意公证,他天天打电话吵天天吵,后来同意了,他才安静了…
这个公证,我该要如何做呢?我总觉得好别扭呢,说是公证,更像是分东西呢,像是为离婚作打算呢?我想了好久,想不出……..公证就公证吧,我想,如果哪天我们的婚姻不能相守一生,那么这个房子,我可不可以要求到女儿的名下呢?我可不可以在公证时加上这么一条呢?有效吗?该如何加呢?老公若是不同意,该要如何说服他呢?
可以帮帮我吗?.
由于房子是你们婚姻期间的工资购买的,所以,如果不去办理他想公证的内容,这房子就是属于你们两个人的共同财产,即使房证上没有你的名字也是一样的结果。
如果你按照他的意思去办理了这样的公证,那就说明你们对婚后的财产有约定。这样的约定是有效的,那这套房子就成了他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你完全要求处分。
你男人这样做事自私的,违法的,也很可能有外心--在为未来做准备。你应该坚决的拒绝,哪怕他以离婚要挟。告诉你:如果那样,你就应该好好考虑了。跟这样的男人生活,能托付一生吗?对了,因此离婚,那房子也有一半是你的。
如果确定这房子是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则与女儿无关。你的关于房子归女儿的要求是无理的,你丈夫如果拒绝,你没有办法。还有,即使不办公证,你若与他留下文字,承认房子是他的个人财产,各自财产独立,各赚各的钱,共同负担生活开支...这样的话同样对你不利,对于你们对婚后财产有约定。
我的意见:你应该拒绝他的要求,拒绝按照他的意思办理公证,甚至不惜离婚。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你不必去公证,因为这些工资收入是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属于你们的共同财产,你有权利在离婚的时候对这些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且你因抚育子女、协助对方工作付出了很多义务,在离婚时你有权向对方请求补偿,对方应予补偿。你的子女也有法定的继承权利。
可以选择公正的,但是需要提供一些财产证明,证明你们婚后买的房子是由你丈夫提供付款的,一般情况下,只要公正的内容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法律,不损害第三方的利益,都是可以公正的。但是建议你不要去做这个公正。
你老公可能另有想法和打算,否则,他是不会这样做的。
虽然钱是他的收入,但你也为他生儿育女。按照法律规定,不管他收入多高,你收入多低,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你千万不要以为他的收入高,你就低他一头。他收入再高,也生不了孩子,各有各的长处,夫妻平等,财产共有。
你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子,你要公正是他的,你本身也违背了法律精神。
最好是不公正,就这么过。等他提出离婚时,都要算成共同财产的,这时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