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将一年前在北京报国寺文化市场等“捡”来的资料,整理入册,忽然在一本解放区出版的小说集中,掉出一片薄如笛膜的土纸。一打开,它成了两页小16开的一份通令,上面密密麻麻写得刚劲有力的黑钢笔字,上款为:“阳城抗日县政府通令——各区村罚粮整理用以救济灾民”,还有文号和时间:“法财会字第15号,民国卅三年三月十五日。”加盖了一枚大红印章,应是政府大印,可惜经历风雨,字迹已难以辨认。落款为“县长刘裕民”,有他的签名和私章。
这份通令,很有点处理这一两难之事的务实态度。首先明确指出了在过去两年中,由于各种工作没有走上正轨,存在着对农民乱罚粮食的现象,“区村政权越权处罚的有,政权干部个人口头批准处罚的有,农会及其他群众工作干部处罚的有,武委会处罚的有,军队处罚的有。”面对这样多罚乱罚的混乱,“司法财粮部门曾几次计划彻底查明。确数,但直到今天尚未完成”县政府坦率承认对“这种现象虽心有余而力不足”,但“鉴于春耕即将到来,春荒又非常严重”,“决定凡属过去各区村不论上述何种罚粮一律登记整理,作为各村救济春荒之用”。
所采取的具体办法有五条,其中有“无论何种罚粮一律属于公有,私人鲸吞者悉数赔出,由各该区村公所制表登记”。“凡属罚粮已经区公所批准开支者准予报销,其余不论何人开支的,均如数退出,一概不准报销,如有隐瞒现象,查明后以贪污论罪”。各村登记后的罚粮由区公所统一调整,“由政府会同农会审查对象发给之,一定保证发给极贫苦眼下无法生活之家产”等主要内容。
笔者细读后感慨有二:首先这是一份不可多得的抗战期间的政府公文,土纸手写签名,无不有当时战火年代的气息。。这是发给各区长的公文,以一个县五六个区计算,加上留存的份数,此文当时手写最多只有10份左右,而能如此完整留存的则更为珍稀,具有相当的史料价值;其二,此文的立足点是在救济面对春荒的弱势群体,特别针对“无法生活之农产”,有一定意义。不过此文虽然严厉抨击乱罚民粮的现象,却未从建章立制,整顿区村等权力的角度采取有力措施,恐怕只能起到治标不治本的效果。但是,不管怎样说,在60年前的战争年代,一个抗战县政府的县长,能深恶痛绝地抨击乱罚民粮,能采用以罚粮救济贫困的“一石二鸟”之策,不能不说是一种“以民为本”的务实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