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这样的说法对吗?08年以前的工作年限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出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其前提是劳动合同期满,且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在用人单位。
“按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则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是正确的。
一样要补偿…不分前后。但是必须是用工单位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