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的死亡情况家属可怎样找赔偿?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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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在云南的某家钢铁公司做工,因在前两天突然死去,现在不知应该怎样找赔偿!

1、因厂内没有安排住宿,所以在离厂不远的地方自租了一民房居住。

2、头一天都正常的上班、下班,下班后在第二天的中午(正在烧菜的过程中死亡)。

3、死亡前从未听说过他什么地方不舒服,以前也未出现过什么病疼类情况。

4、死亡后因家属等不懂法,至使死者按农村风俗拉到农村下葬入土。

5、因家中上有父母、下有2个儿女及妻子,现找到该厂请求给予一定的帮助,他们总是以不在厂内死亡为由不予理采。请各位律师给予指导。

6、由于该事件关系着一个无数人员生存问题,故请不懂法律者勿作介解,以免造成后患。谢谢!!

··属于非因工死亡,待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丁、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六章 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3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25%;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40%;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50%。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第二十四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供养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受其供养的子、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人领取,不得重领

因为死者是在非工作期间死亡,而且没有 进行过尸检取证来证明死亡原因死否与厂房工作环境有关,所从法律角度来说,厂房不负有法律责任!索要赔偿很难,贵方可以从与厂方签订的劳务合同上入手,如果没有签,那就只能打人情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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