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丈夫离婚了,孩子两岁多,从孩子出生后我们就一直分居,孩子是我独立抚养的,我们曾经签过协议,在婚姻存续期内孩子的生活费是要两人分担的,我们还对孩子生活费标准有过口头约定,他现在应该按照约定的标准给付离婚前这段时间孩子的生活费,现在他拒绝支付,不承认他和我的口头约定,但是我有录音证据,而且我也有证据证明这两年多他从没有给过孩子抚养费也没有承担过照顾孩子的义务,如果我现在起诉的话,法院会支持我吗?请各位专业人士帮我解答,谢谢。
我认为法院会支持你的,胜诉可能性很大!
你们签订了协议,这个是具有法律效率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孩子生活费应该根据协议承担责任!关于标准,如果对方不承认这个录音证据,那么这个录音证据的证明力有待法院去交由鉴定机关鉴定真伪!如果对方默认你这个证据,那么应该没多大问题!
孩子的抚养不一定只用金钱来衡量!但是看你们这情况,估计对方也没怎么过问孩子的成长,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你有这些证据应该胜诉的可能性很大!
当然支持啊,你可以参考婚姻法36-38条。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由此可见,法院会支持的。
你到法院上诉,可以胜诉。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现在你们已经离婚,孩子是你的抚养,你是孩子的监护人,你就要为孩子的权利(即你前夫应承担但现在不承担的义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他履行作为父亲应尽的义务。
1.协议与抚养义务的问题。“抚养义务不应只以金钱来衡量”这句话只是说明了抚养义务的内容,与案件有什么关系?尽管这句话是对的,但它并不是案件中的重点问题,更不是决定案件胜败的问题。您与您丈夫在离婚前就如何抚养孩子达成了协议,现在要求您丈夫履行协议,这才是案件的关键。
2.协议内容是否有效。协议不能违反法定义务,但就如何履行法定义务达成协议,并不是对法定义务本身(在这里指抚养)的违反,所以协议的内容应该是有效的。
3.诉讼时效。从前文看出“孩子两岁多”,可见协议达成已经历两年多,但是,由于涉及抚养,并不丧失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