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约自杀,双方喝药一方未死,一方送医抢救无效。未死一方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当晚8时喝药后,双方呕吐。第二天下午五时死亡方求助无死亡方,未死亡方晚七时将死亡方送与医院抢救。死亡方于第三日凌晨三时死亡。
细节不一样,有的算刑事责任,有的不算。民事看家属的意愿了。
有刑事责任,涉嫌故意杀人,见死不救也是故意杀人。
死都不怕了--还担心什么刑事责任呢?
人没有死成,是否追究刑责,很难说,需要看具体的证据--但是肯定会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如果出现如下证据:
者如约喝了,而未死者更本没有喝或者是喝的很少;或者未死者有劝死者喝 的行为;如果未死者有协助死者喝的行为等--其百分百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都说自愿、都如约履行约定喝了,只是因为未死者呕吐厉害而保住了性命的话、未死者有在看到死者难受或者其主动向未死者求教--且未死者有主动施救行为的话--其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无论如何,其民事责任无法逃脱--否则死者家属不会饶过他/她!!!
相约自杀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专家:随便剥夺他人生命触犯刑律
法制网记者 莫小松
广西一自由摄影师因身受疾病困扰,打算结束生命
,并约妻子共赴黄泉。没想到,将妻子杀死后,想自我了断却侥幸活下。近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许多人认为相约自杀是双方自愿的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而法律专家指出,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可以随便剥夺他人生命,否则将受法律的制裁。
符某今年43岁,与妻子覃某在广西柳州市从事个体摄影,夫妻感情较深。十多年前,符某不幸身患疾病,痛苦不堪,多次流露轻生的念头。今年2月6日凌晨,符某在家中准备自杀,被覃某发现,覃某苦劝许久无果。无奈之下,覃某表示,愿意陪丈夫一起“了断”。于是,符某杀死妻子后用折叠刀朝自己身上刺了两刀,但没有死亡。当天下午4时许,符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法医鉴定,符某患有抑郁症,案发时未发病,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法院认为,符某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念其能主动投案,属自首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无独有偶,10月18日,广西鹿寨县也发生一对婚外恋情人为逃避家庭和社会的压力,相约在古亭山殉情的自杀案件。不料,男方将女方刺死后,却背叛原先的诺言,逃离现场,最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男方逮捕。
社会上有不少人认为,恋人、夫妻或朋友之间已经约好自杀,双方是自愿的行为,其中一人侥幸未死,应该从道德上谴责,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广西民族大学法学副教授杨红文认为并非如此,他说,这类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未死者受托杀死他人的案件。案例中符某即属于此种情况。符某杀妻虽然得到了妻子的认可,但他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是未死者帮助他人自杀的案件。鹿寨县发生的案件即属此种。法律不允许任何人帮助他人剥夺其生命,因此,帮助自杀实质是帮助杀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在处罚上可以从宽。
三是单纯自愿相约自杀的案件。二人以上自愿相约自杀,双方均无受托杀死对方的行为,亦无一方对另一方的帮助自杀的行为,但一方自杀身死,一方未死。这种情形可能构成不作为杀人。
自杀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心理、社会和经济上的影响是无法估量的,生命对于每一个人都是宝贵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不仅仅属于自己。警方提醒人们,关爱生命,珍惜生命。
双方自愿相约自杀,彼此没有互相帮助自杀的情形,一方死亡,一方未死,未死的一方不构成杀人罪!
相约自杀,双方喝药一方未死,一方送医抢救无效。未死一方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当晚8时喝药后,双方呕吐。第二天下午五时死亡方求助无死亡方,未死亡方晚七时将死亡方送与医院抢救。死亡方于第三日凌晨三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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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各自把药送入自己口中吗?那么自杀是各自的意思。
2、未死亡者主观上并无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对死亡一方的加害行为,且将其送医院,所以根据你的描述,未死亡者应当不承担刑事责任。
相约自杀,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未死亡方就是故意杀人罪。但是,量刑较轻。罪名是要承担。从法律要件分析的角度来看,主观方面有杀人的故意,客观方面有杀人的行为,主体有行为能力,也违反保护他人生命权的客体。这样,怎么会不定为故意杀人罪呢?
未死一方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