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去年6月份问一私人借了两万元钱,我前前后后已经还了他12000元,但是他现在还是拿着那张借条要我还两万,他说那一万多只当是利息,我还他钱的时候有个证人也就是担保人在场。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
我是在去年6月份问一私人借了两万元钱,我前前后后已经还了他12000元,但是他现在还是拿着那张借条要我还两万,他说那一万多只当是利息,我还他钱的时候有个证人也就是担保人在场。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
请问楼主:当初你们借款有没有约定利息啊?如果有约定,就按约定的利息还他款;如果没有约定,你就只还他下欠的8000元,对于他的其他要求,不要理会。
鉴于对方有点无赖的味道,你在还他钱的时候,务必要设法让他写张收条哦。如果之前的还款没有写收条,最好让他补写。否则你自己回忆一下,比如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还的钱,有什么细节等,然后想办法来证明它。比如,应该尽可能让那个在场的担保人给你作个证,证明你已经还了他多少钱。
需要看你的借款是否到期,请参考以下案例:
案情回放:
2007年5月中旬,被告李某向原告邓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出具借条,但是没有约定利息。到期后,原告自2008年7月1日起,多次向被告催讨此款但未果。2008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本金2万元和利息。
审理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为原、被告没有约定利息,所以被告只需要返还2万的本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要返还原告2万的本金和2008年7月1日之后的利息。
法官析案:
同意第二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在本案中,原、被告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在原告催讨借款之前,也就是2008年7月1日之前,被告只需返还本金,无需返还利息。但是,这并不代表被告在任何时间都不需要返还利息。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借款合同到期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被告应负偿还借款及利息义务。本案中,原告在借款合同到期后,于2008年7月1日起向被告催讨还款,此时,原告已经向被告主张权利,故被告应当返还2万元本金和2008年7月1日以后的利息。 杜志强
你好:民间借贷没有明确约定利息的,不需要支付利息,如果约定利息过高,属于高利贷的,合同无效,亦不需要支付利息。
1、民间借贷没有明确约定利息的,不需要支付利息,如果约定利息过高,借款人愿意支付的,应属有效。如因此产生纠纷,法院对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不予支持,不能说属于合同无效,亦不需要支付利息。
2、你的情况,要找到证人,要求其作证你已经还了12000元。相信他会为你作证的,因为其是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