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在原单位工作2年,单位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保,且还是国企。请问,我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哪些赔偿?如我胜诉,原单位也肯定上诉直到不能上诉为止。为了防止原单位故意拖拉时间,向仲裁部门申请先予执行,要满足第二项具体需要哪些文件。您上次给我说的:1、先予执行必须同时具备(一)、(二)两个条件。
2、除工资外没有其他经济收入。
这个2、的一项,我不是很懂。而且我现在是无业,又如何证明呢?不胜感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的规定,你如果仅仅是主张补缴社会保险的话,恐怕先予执行的请求不会被仲裁委支持。而按照你给出的不完整的条件看,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解除与单位的事实劳动关系,要求单位补交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但最主要的还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支付2008年2月1日起至解除事实劳动合同之日期间的二倍的工资。
因此,你可以尝试着要求先予执行,同时做好按法律规定仲裁的四十五—六十天结案,以及可能出现的一审甚至二审的的思想准备。
别人都不能回答?建议直接给他发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