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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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的检察院对该市的工商局长进行立案调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工商局长所犯之罪已过追诉时效,于是检察院作出决定:撤销案件。请问这样做对吗?根据是?

本题属于司法考试体系下的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侦查阶段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案件,起诉阶段符合条件的,应当不起诉,审判阶段发现符合条件的,应当终止审理,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做出无罪宣告的判决。楼主可参考司考相关复习书籍,有详细解答。

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重点条文,年年必考】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补充:已立案的,如果嫌疑人逃避侦查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因为司法机关的原因无法在法定期间内把事实查清,嫌疑人已经羁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否则会引起国家赔偿。但只要案件没有撤销,可以继续追查下去。

某市的检察院对该市的工商局长进行立案调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工商局长所犯之罪已过追诉时效,于是检察院作出决定:撤销案件。请问这样做对吗?

··对。

根据是?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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