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后,单位没有向劳动者出具合同解除或终止证明书,由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由单位承担。
这里所指的损失一般指的是什么?
劳动局只是承认会影响劳动者的二次就业机会,但不承认会给劳动者带来工资损失。
我不明白不需要承担工资损失,那就算是影响了二次就业又有什么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书面证明,这在法理上称为后合同义务。因此,您有权向劳动部门举报原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如果您确实因无法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书面证明而失去新工作,此项损失您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原用人单位赔偿。
此外,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造成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保险的,同样在赔偿之列。
有一块很重要的费用就是就业补助金
损失必须是客观的,在二次就业前,只是影响了一种获得工资的可能,一般不会支持的
因为这不是一种客观体现出来的损失,它认定本来就难以操作,而且会带来新的法律漏洞,法律只能是事后补救,强制单位出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