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是乙公司的维修工,在丙总裁的安排下前往丙之友丁家安装空调外机。遂甲与丁结缘,并私下承接丁的工作,被丙发现。丙碍于丁的情面,未与甲解除劳动合同。在一次丁总包、乙分包的工作中,甲与丁签署合同,并有明确的仲裁协议。期间,由于甲本人的操作失误,从五楼跌落,造成九级伤残。出事后,甲发现其与乙公司的合同已超期两月有余,遂与丁协商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赔偿事宜。
想问:甲与丙(乙公司)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甲与丁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谢谢。
1、虽然甲与乙公司的合同已超期两月有余,但由于乙公司既未按规定续签劳动合同,也未终止劳动合同,因此,甲仍然与乙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由于甲是私下承接丁的工作,形成劳务关系。虽然被丙发现,丙碍于丁的情面,未与甲解除劳动合同,应视为默认了甲的违规行为。但并不等于乙公司需要承担甲操作失误,导致的从五楼跌落造成九级伤残的赔偿责任。
3、出事后,甲遂与丁协商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赔偿事宜是正确的, 有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主张第十七条等规定的“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人身伤害赔偿。
请说明,甲和乙丁分别签订的是什么合同
说一下甲与丙(乙公司)的合同内容,我初步认为是劳务合同---如果是劳动合同,不能约定仲裁。
1.甲和乙公司是劳动关系。本案中明确“甲是乙公司的维修工,在丙总裁的安排下。未与甲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推出甲和乙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
2.甲与丁是劳务关系。因为本案中“丁总包、乙分包”可以看出甲和丁签的是承揽合同。而承揽合同是以劳动为标的的合同,是劳务合同。
1.甲和乙公司是劳动关系。
2.甲与丁是劳务关系。
甲与丙是劳动关系,甲与丁是劳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