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但准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老王发现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从原来的3000元变为1000元。单位给出的解释是:单位会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老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续订劳动合同一定要与原来的劳动合同条件一致。
请问单位是否可以这样做?如果不可以,老王如何维权?
工资是可以变动的,但不能因为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降低工资。工资可以合同约定,但要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也就是说与相同或者相近的岗位同工同酬。合同期满后,如单位降低了工资待遇,劳动者不愿继签的,单位应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这个问题可以这样理解:原来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从法律上讲,员工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直到双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才又重新确立劳动关系。
所以,新签订的合同内容可以和以前的合同内容不同,也可以相同。现在单位提出的工资是1000元/月,和以前的3000元差距较大,您可以拒绝签订合同,也就是说您可以辞职。
至于说是因为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才导致工资降低,您可以选择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所以,从法律角度上讲,单位的做法并不违法,您完全可以选择辞职。
真是个缺德的单位、缺德的单位领导。你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诉,对这种强行逼迫你辞职的行为,要求他们进行赔偿。
公司降薪的行为表面上看并不违法,但是实际可以理解为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您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第一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根据您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的按半个月工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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