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以开办商务会馆作掩护,组织50第一个女性进行卖淫,牟取暴利。某日,公安机关欲搜查该商务会馆,扫黄办民警方某向张某通报这一情况,致使不少卖淫女在搜查前已纷纷逃离。方某的行为构成:()
A.协助组织卖淫罪
B.组织卖淫罪(共犯)
C.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D.包庇罪
为什么不是包庇罪啊?????
答案应为 C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那么为什么不是包庇罪呢?我们来看包庇罪的概念。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可见,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而本案中方某作为扫黄办的民警,首先他本人就具有查禁张某组织妇女卖淫活动的职责,而他在公安机关要搜查张某的会馆时提前通报张某的行为不属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掩盖犯罪人”这个客观要件,而更符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客观要件。
我国《刑法》第417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
包庇罪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区别:
1、包庇罪的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属于一般主体;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包庇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正常司法活动;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所侵害的是国家有关机关查禁犯罪的正常活动,同时也违背了上述主体所负的查禁职责。
3、包庇罪的客观表现为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掩盖犯罪人;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表现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而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参考文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张某以开办商务会馆作掩护,组织50第一个女性进行卖淫,牟取暴利。某日,公安机关欲搜查该商务会馆,扫黄办民警方某向张某通报这一情况,致使不少卖淫女在搜查前已纷纷逃离。方某的行为构成:()
A.协助组织卖淫罪
B.组织卖淫罪(共犯)
C.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D.包庇罪
··答案———— B.组织卖淫罪
为什么不是包庇罪啊?????
··他是组织者,是他犯罪。 卖淫女不一定构成犯罪,有的可能是被逼迫呢!
因为法律的适用有个规则叫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在这里方某的确有包庇的行为,但是有了包庇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了,就按后者处理了。
包庇的主体不对,包庇的主体应当是犯罪人,而本案中逃跑的是卖淫女,而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卖淫女不构成犯罪,组织卖淫的才构成犯罪,故不构成包庇罪。
A、C刑法中根本没有此罪
故选B组织卖淫罪
构成组织卖淫罪。应当选B。首先,张某故意提供卖淫的场所,并从中牟利,并且组织人数达到50多人,其属于组织者的身份,已经构成组织卖淫罪。 至于协助组织卖淫罪,这主要是针对于在卖淫场所的服务人员,比如打手、司机等等。因此方某提供情报的,致使卖淫女逃跑的行为,属于帮助行为,系与张某的共同犯罪,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共犯。
其次,方某不构成包庇罪。因为包庇罪的对象的是犯罪嫌疑人,而方某并没有包庇张某,而只是致使大多卖淫女逃脱,卖淫女并不属于组织卖淫罪的犯罪主体。同理,方某也不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