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证据能被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为有效证据吗?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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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电子打卡上下班的,准备通过劳动仲裁委要回延时加班的钱,可上下班的时间是在单位的电脑里,我向仲裁委提供的时间是平均下来每天加班到晚上九点,为防止单位提供给仲裁委的加班时间作假,我就找同组的同事让他们签字同意,我找了三个同事签字认同是每晚加班到九点的,请问象这样的书证能算是有效证据吗?谢谢!

1、由于是电子打卡上下班,因此,劳动者不可能直接拿到相关的考勤记录,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像这种证据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做了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由于单位同事都是与你一样提供加班的,因此,找同组的同事出具“每晚加班到九点”的证言是可行的。这也可以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中,得到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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