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拿到经济补偿金吗?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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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91年参加工作.在这个单位干了近20年钳工大修工作,离最后一次签的合同到期还有3年多点,

一个星期前,车间主任突然说我不能胜任工作,把我退回了厂里的人事部门,厂里的人事部门就安排我去另一个车间干另一种工作.要是我不去的话就叫我待岗,拿360元钱的待岗费(包括自己要交的养老金等费在内).两次不去的话就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并且说是我自己违反了厂规(不服从分配),得不到一分钱的经济补偿.请问我要是真的不同意他们新安排的工作.我能得到经济补偿金吗?要是有补偿的话,能得到几个月的?

他们这样无故的把我退回厂的人事部门我能自己提出来解除劳动合同吗?这样能不能得到补偿啊?请能详细的回答一下我好吗?谢谢!!

1、既然你已经在这个单位干了近20年钳工大修工作,那么你从事的技术工种以及定级都应该是钳工,因此,“一个星期前,车间主任突然说我不能胜任工作,把我退回了厂里的人事部门,厂里的人事部门就安排我去另一个车间干另一种工作”的做法,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规定。

2、即使人事部门在调整你的工作岗位后(仍然是钳工工作,但未必是大修钳工),那就是不能胜任工作时,单位可以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但必须向你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因此,“要是我不去的话就叫我待岗,拿360元钱的待岗费(包括自己要交的养老金等费在内).两次不去的话就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并且说是我自己违反了厂规(不服从分配),得不到一分钱的经济补偿”的说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不予理睬。

3、如果调整后的工作仍然是钳工,你应该接受并按时到岗工作;否则,单位完全可能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的规定,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还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但如果调整后的工作不是钳工工作,你有权拒绝,并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的规定,要求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4、如果单位强行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你干活还真是踏实啊,在一个岗位干了20年,应该是老师傅了,现在社会上最需要的就是你这样的人才,可以说是供不应求的,所以你要真的不在你现在的单位干了的话肯定不用发愁没工作干,但是如果你不想走的话那你就只能听从单位的调动了,因为你们的劳动合同并不确定你在哪个岗位,只是在这个单位里,要是你自己不同意单位的安排就是你不服从单位安排当然就属于你违反合同了,你单位是不会赔偿你的。我的意见是你不要自己乱想,去咨询一下当地的工会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这种情况你能得到什么保障。最后再决定是走是留。

貌似钳工还又特殊工种补贴,这样给你转到办公室去就没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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