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和小李交情不错,2000年1月小李为了买房到处筹钱,小张知道后借给小李5000元,小李很感激说半年内一定还清,到2001年1月,小张碍于情面一直未提还款事情,又过去一年半,小张一直未提,小李也一直未还。
问题一、假设现2002年9月,小张的债权还受法律保护吗?为什么?这个结果对小张意味着什么?
二、如果小李2002年9月将钱如数还给小张,小张可以接受吗?为什么?
1、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小张借给小李5000元钱的时间在2000年1月,约定的还款时间在2000年7月。因此,2002年9月小张的债权不再受法律保护。
2、如果小李2002年9月将钱如数还给小张,小张可以接受,因为是小李主动履行的偿还义务。法律依据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规定。
你好:借款案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可以随时要求,对方归还可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