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王某到百货公司购物,由于该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错将一架45000元的尼康相机看为4500元,王某并不懂相机,只懂便宜而不管性能优良就掏钱买下,事隔一周,商店员工清点的时候发现错误,经多方查找,找到了王某,要求王某补足货欠或者退货退款,王某拒绝,因协商不成,百货公司起诉到法院
问题一.这买卖行为属于什么性质.为什么?
问题二.你认为法院对本案应如何处理?
问题三.由哪些民事行为可以经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消?
问题四.如果原告2011年5月提起起诉情况回怎么样.为什么?
2009年10月,王某到百货公司购物,由于该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错将一架45000元的尼康相机看为4500元,王某并不懂相机,只懂便宜而不管性能优良就掏钱买下,事隔一周,商店员工清点的时候发现错误,经多方查找,找到了王某,要求王某补足货欠或者退货退款,王某拒绝,因协商不成,百货公司起诉到法院
问题一.这买卖行为属于什么性质.为什么?
··卖方属于重大误解,买方属于不当得利。民法通则有规定,可以变更或撤销。
问题二.你认为法院对本案应如何处理?
··支持卖方的诉讼请求。
问题三.由哪些民事行为可以经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消?
··显失公平或中大误解的行为。
问题四.如果原告2011年5月提起起诉情况回怎么样.为什么?
··超过诉讼时效。此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