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A、B二公司各自经工商登记注册为独立法人,双方并无产权辖属关系。
现A公司某董事利用其关系,加盖A公司公章,变造任免B公司经理职务,进而收缴B公司公章,办理B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工商登记变更,取而代之,明显违反《公司法》。
B公司原经理向公安机关报案,某董事在接受询问笔录时,承认是在A公司法定代表人认可情况下盖A公司公章的,但A公司拒绝作证,故难于结案。
为此,B公司原经理拟起诉A公司违反《公司法》,侵害了B公司独立法人权益。
请教:该案诉讼属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国有控股A、B二公司各自经工商登记注册为独立法人,双方并无产权辖属关系。
现A公司某董事利用其关系,加盖A公司公章,变造任免B公司经理职务,进而收缴B公司公章,办理B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工商登记变更,取而代之,明显违反《公司法》。
B公司原经理向公安机关报案,某董事在接受询问笔录时,承认是在A公司法定代表人认可情况下盖A公司公章的,但A公司拒绝作证,故难于结案。
为此,B公司原经理拟起诉A公司违反《公司法》,侵害了B公司独立法人权益。
请教:该案诉讼属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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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给B公司造成的损失当然可提起民事诉讼。
2、已经进行的登记可向工商部门提出再次变更登记的申请,如果工商部门拒绝,可向法院对工商部门提起行政诉讼。
公司事务,显然是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外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三是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1、既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提起民事诉讼,当以A公司为被告,理由为侵害B公司合法权益。如果官司胜诉,则可以持法院判决书要求工商部门撤销该变更登记。
3、提起行政诉讼前,可以要求工商部门撤销该次变更登记;如果工商部门不予撤销的话,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理由为该工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诉讼请求为要求工商部门撤销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