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情况如何判定仲裁时效??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窄屏简体版  字體: |||超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企业只是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从2008年5到2010年2,并没有别的违法乱纪行为了,08年10月起员工就知道权利被侵害,因为企业没按规定给她二倍的工资。

1.主要问题:那么企业应该给员工的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吗???

2.那么她还可以去申请仲裁,要求企业给她发其工作期间的二倍工资吗??仲裁庭会支付请求吗?

3.是否过了仲裁时效期限呢??

您好,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以供参考:

1.您要问的是关于仲裁时效的问题。

2.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第一款规定的时效期间是一年。

您谈到的员工符合上述法条的规定,企业拖欠应付给她的二倍工资,虽然她自08年10月就已知道权利受侵害,但她一直工作到2010年2月,劳动关系一直存在,不适用自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所以现在仍在仲裁时效期间内,可以申请仲裁,请求企业给付相应的二倍工资。

3.如果证据充分,仲裁庭会支持该员工的请求。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網路 版權所有 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