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企业只是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从2008年5到2010年2,并没有别的违法乱纪行为了,08年10月起员工就知道权利被侵害,因为企业没按规定给她二倍的工资。
1.主要问题:那么企业应该给员工的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吗???
2.那么她还可以去申请仲裁,要求企业给她发其工作期间的二倍工资吗??仲裁庭会支付请求吗?
3.是否过了仲裁时效期限呢??
您好,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以供参考:
1.您要问的是关于仲裁时效的问题。
2.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第一款规定的时效期间是一年。
您谈到的员工符合上述法条的规定,企业拖欠应付给她的二倍工资,虽然她自08年10月就已知道权利受侵害,但她一直工作到2010年2月,劳动关系一直存在,不适用自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所以现在仍在仲裁时效期间内,可以申请仲裁,请求企业给付相应的二倍工资。
3.如果证据充分,仲裁庭会支持该员工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