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09年12月0日2在某公司打工,因有事在09年12月25日交了辞职信,没有复印辞职信,我上面写着要在2010年01月26号辞职走人,领导不批准,我仍在2010年01月26日走了人,共记工作(24+31)天2010年01月26号我拿到第一个月24天工资(打卡里了)第二个月公司没给发,我要求拿回第二个月31天的工资, 期间也没签劳动合同,本人现有证人多名可以证明我交了辞职信,某某某(一起交的)事后本人查阅劳动法后,为了以防万一,又写了一份辞职信并复印一份,2010年01月22号交领导辞职信,他不收,因为同住一个大宿舍,多人看到了,证人某某某及辞职信二份.我能拿回我的血汗钱吗?我需要怎么做? 劳动局不受里怎么办呀? 注意事项?
1、你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2、你第二个月的工资最终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回。尽可能先与单位协商解决。
3、“第一个月的工资是打在卡里的”,所以,你凭工资卡申请仲裁就足够了,劳动仲裁委一定会受理的。
4、注意事项:一并要第二个月的双倍工资。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第二个月起要支付双倍工资。
1、放心吧,相信你最终肯定可以拿到属于你的工资的。
2、你的工资卡工作牌足以证明你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3、你只要提前30日通知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就可以依法解除了。
3、在你递交了辞职函之后,无论他们不批准或不愿意收,只要你有证人证明,完全是可以起到证明作用的。其实你当时是可以通过邮寄特快专递来证明自己送达了辞职信的,你在信封上写明辞职信就完全OK了。
4、如果你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他们不理,那你就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单位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则依法应该从次日起双倍支付你的工资。这个你知道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