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有这样一个案例,张三开车把李斯撞了。当时李斯伤的不重,只是大腿流血。双方见伤势都不重。于是张三就准备与李斯“私了”,当面给了李斯1000元钱。并且李斯给张三写了一个协议,大致内容是:收到1000元钱,此事以了结,双方再无纠纷。(此协议双方自愿达成,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
第二天,李斯感觉腿部不适,到医院检查,发现腿骨骨折,经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2万,误工费8千,护理费5千。李斯觉得张三给的1000元远远不够,于是向张三要钱,张三当然以“协议”约定为由拒绝
现在双方对簿法庭,请问李斯可否引用《合同法》第53条主张“协议”无效?法院会采纳李斯的主张吗?
注: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对簿法庭肯定能赢。但不是引用第53条主张合同无效,53规定的意思是指:在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如有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认定该条款无效。
可以引用第54条“因重大误解订立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因为李斯在当场达成协议的时候对自己的病情存在着重大误解,此条可以成立。
同时,就人身损害赔偿额可以基于侵权的法律规范,提起诉讼请求。
双方订立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李四可以该合同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将其变更或撤销。
请看《合同法》相关法条: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对于伤害案件,受害人因当时未能意识到伤势的严重程度,在这时订立的协议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之后始发觉伤势的严重或到医疗机构检查始发现这种情况,当时订立的协议应属于重大误解,此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变更或撤销。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