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有这样一个案例,张三开车把李斯撞了。当时李斯伤的不重,只是大腿流血。双方见伤势都不重。于是张三就准备与李斯“私了”,当面给了李斯1000元钱。并且李斯给张三写了一个协议,大致内容是:收到1000元钱,此事以了结,双方再无纠纷。(此协议双方自愿达成,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
第二天,李斯感觉腿部不适,到医院检查,发现腿骨骨折,经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2万,误工费8千,护理费5千。李斯觉得张三给的1000元远远不够,于是向张三要钱,张三当然以“协议”约定为由拒绝
现在双方对簿法庭,请问李斯可否引用《合同法》第53条主张“协议”无效?法院会采纳李斯的主张吗?
注: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双方订立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李四可以该合同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将其变更或撤销。
请看《合同法》相关法条: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注: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和你问题中的是两回事,不要混淆了。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可以用下面这样一个例子来说明 :张三到李四开的公司就工作,合同中有条款为张三在工作中受伤由张三本人负责,李四所开公司无任何责任。那么该条款无效。
[ 张三开车把李斯撞了。当时李斯伤的不重,只是大腿流血。双方见伤势都不重。于是张三就准备与李斯“私了”,当面给了李斯1000元钱。并且李斯给张三写了一个协议,大致内容是:收到1000元钱,此事以了结,双方再无纠纷 第二天,李斯感觉腿部不适,到医院检查,发现腿骨骨折,经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2万,误工费8千,护理费5千。李斯觉得张三给的1000元远远不够,于是向张三要钱,张三当然以“协议”约定为由拒绝] 此协议中很明显存在重大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