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专业人士帮忙分析下!
我08年3月在一家“XXX广告有限公司”上班,当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购买社保。09年3月左右,该公司开始发不出工资,后公司给我们四个人打了欠条,确认了我们的工资,盖了公司公章,然后就不用我们上班了。欠条上的工资就是一拖再拖,一直没有支付。该公司后来被老板出让给了别人,而该公司的工商登记在2010年1月左右注销了,是没有进行清算的。
该公司的情况是这样的:
实际的经营者有三个人,而法定代表人是其中一个经营者的父亲(是本地人)。
我们已经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过申诉,得到了一个不受理还是不支持的回复了,现在准备向法院起诉。
我们能不能追讨回我们的工资?
法院支持的依据是什么?
该提供些什么证据之类的?!
对方律师来了几次电话,说这个公司已经注销了,没得打了,是不是这样的情况的?我们还有多少机会??
他说我们输定了,让我们撤诉,他这样的行为在律师的立场上对不对?
如果胜数高的话,我们能否再要求对方补偿当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购买社保等等补偿。
盼能有位专业点的朋友给我一一解答!!
谢谢!!!
1、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如果你们手中存有公司出具的拖欠你们工资的欠条,则你们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然,经过了劳动仲裁程序,无论裁决是什么结果,你们更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如果你陈述的情况确切,即:“公司后来被老板出让给了别人,而该公司的工商登记在2010年1月左右注销了,是没有进行清算的”,则你们可以将公司的股东包括那个经营者以及经营者的父亲列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上述咨询意见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是这样规定的: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基于上述观点,我认为对方律师的观点当然就是错误的。你们不仅可以通过诉讼来追讨你们的工资,而且还可以同时主张“对方补偿当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购买社保”而相关的民事权利。比如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补交社会保险金等等。
5、至于证据嘛,这里不能面面俱到,当然指与你们主张权利相关的所有证据,包括但不仅是欠条、上岗证、工作证、工资单以及可以证明你们工作时间的相关证据。
一,法律规定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十一)有其他违法或者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
对方律师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不需要理会。
你们需要找个律师,对你们提起诉讼肯定是有利的,节省时间,又避免走弯路和因为诉讼经验不足导致的败诉风险。
这个案子主要在收集证据证明你们的雇佣关系存在,人证、物证、书证都要收集。人证:单位同事、大楼工作人员、单位隔壁能证明你们工作关系的任何人员,甚至单位的合作对象,只要他们能证明你们身份,都可以去收集。物证:能证明你们工作关系的所有物品和文件材料。书证:能够以其内容证明你们工作关系的所有文件材料,比如:单位的合同书、委托书等其他有你们的姓名、身份信息等能够证明你们雇佣关系的文件。
找个专门做劳资纠纷的律师吧!
您好,很同情你的遭遇,就你的情况,作如下分析和建议,供参考!
首先,劳动仲裁不受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你与公司之间的劳动报酬问题已经依法转化为债权债务纠纷,而债权债务纠纷是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其次,你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机关调取该公司工商登记基本信息资料,以资料上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和该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由则是债权债务纠纷。
最后,只要你提交的欠条是真实的,有签名、盖章就足以证明你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和工资拖欠的事实,无须其他证据,当然有其他证据更好。
还有,你还可以另向社会保险管理机关就公司未给你依法参加社会关系按投诉,要求立案、调查、追索。
另外,如果你不拍麻烦,还可以以公司未依法与你参加社会关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主张自实际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后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欠条可以作为你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证据提供,至于公司是否转让、注销,只要未依法办理相关注销公告、注销程序,股东都有可能承担最终责任。
如果仅仅是工资问题,你可以凭欠条直接向法院起诉追讨,无需经过劳动仲裁!如果牵涉劳动仲裁,要注意是否过了时效,如楼上所说,你的欠条说明了一切,欠条可以作为你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证据提供,至于公司是否转让、注销,只要未依法办理相关注销公告、注销程序,股东都有可能承担最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