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家人因为职务侵占于2009年2月27日被捕了,于2010年1月11日上庭.当天法官并没有下什么结论,过了一个星期后,说我家人的这个案件被推迟到4月11日,原因是要寻找证据.到了4月11日,法院那边又说要推迟.现在已经推迟到了6月23号.我想问一下,这样的程序是否合理?正常来说可以推迟多少次?每次是多长时间的?
我们全家人都感觉到非常的无助........谢谢大家
正常如果进入到庭审程序,一审是一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特殊情形,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庭审中,检察机关需要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但补充侦查的次数为1次,且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完毕。
所以,什么情形都计算在内,如果法院超过5个半月不宣判,就存在审限过期的问题,应当要求法院及时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逾期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或法院提出异议。
我家人因为职务侵占于2009年2月27日被捕了,于2010年1月11日上庭.当天法官并没有下什么结论,过了一个星期后,说我家人的这个案件被推迟到4月11日,原因是要寻找证据.到了4月11日,法院那边又说要推迟.现在已经推迟到了6月23号.我想问一下,这样的程序是否合理?正常来说可以推迟多少次?每次是多长时间的?
我们全家人都感觉到非常的无助........
··刑事案件全过程在6个月内结案就合适。但,不排除法定延长的期限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