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07条的应用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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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07条是否可以适用于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有这样一个案例,买卖合同约定买方支付订金后生效,但签订后买方迟迟不支付订金,卖方起诉到法院要求买方继续履行合同。卖方则辩称合同尚未生效。详见http://iask.sina.com.cn/b/16866786.html

本人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八条和第107条的规定,完全可以要求买方履行合同。请专家发表一下意见。

提问者的观点是可以成立。这种情况应属于“预期违约”,也就是合同是成立的。因为合同符合法定成立要求。但是买房为了毁约故意不支付定金导致合同不成立,给卖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sorry!

我的观点可能不符合你的要求或追求。我的意见是:如果买方不支付订金的话,这个合同没有生效。

在合同法中,这属于附条件的合同。即: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买方支付定金时合同方才生效,且支付定金合同没有时间限制。在此情况下,买房没有支付定金,你能奈何他呢?所以,这样的合同,你若请求其履行合同,没有任何意义所在。

楼主说:如此,这个合同不是不受法律保护了吗?有效的合同不是没有约束力了吗?

我的回答与你的观点恰恰相反。这正体现了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既然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买方支付订金后生效”,那么,在买方没有支付定金的情况下,你怎么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呢?合同的约束力也恰恰体现在这个所明确的条款之中。买房要怪,只能怪自己不该如此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没有对买方的义务得以规范。

既然“合同未生效是没有疑问的”,那就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法院是不会支持其诉讼请求的。

本人观点合同未成立。

理由是:“合同于卖方收到预付款后生效”是一种附条件形式的要约邀请。

打个比方:去鱼塘钓鱼,先交10块可以开始钓,在钓鱼的时候鱼塘主人再收剩余的钱,你不交钱还想钓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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