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弹爆炸(资料)
今年4月30日至5月11日,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召开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八次审议大会第一次筹备会议,130个国家代表讨论了影响条约运作的事态发展以及加强条约有效性的措施。中国外交部军控司司长、中国代表团团长张炎在发言中阐述了中国政府在国际核裁军、防止核扩散与和平利用核能等问题上的原则立场,其中包括在朝鲜半岛核问题和伊朗核问题上的立场。
朝核伊核问题:对核不扩散的挑战
朝核问题由来已久。上个世纪90年代初,美国间谍卫星发现朝鲜的宁边核研发基地有异动,怀疑其正在秘密研制核武器,便以其已签署《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为名要求核查,被朝方严厉拒绝。
2002年12月12日,朝鲜政府宣布,由于美国当月起停止向其提供重油,朝鲜决定解除对核计划的冻结。次年1月10日,朝鲜常驻联合国代表又宣布,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去年10月9日,朝鲜实施核试验,受到联合国安理会的一致谴责和制裁。
今年2月13日,朝核问题第五轮六方会谈第三阶段会议达成《落实共同声明起步行动》,朝鲜同意在60天内关闭封存核设施。这样,持续了3年多的朝核会谈首次取得实质性进展。
而伊朗是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核能开发活动的。2003年2月,伊朗宣布发现并提炼出能为其核电站提供燃料的铀,遭到美国的“严重质疑”。在国际原子能机构要求下,同年12月18日,伊朗正式签署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附加议定书。
去年1月,伊朗宣布恢复中止两年多的核燃料研究工作,伊核问题再度升温。
今年3月24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1747号决议,加大了对伊朗的制裁,并要求伊朗在60天内暂停与铀浓缩相关的活动。
由于核武器属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因此,核安全便成为关乎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大问题。然而,解决“核”问题非常复杂。一方面,所谓“朝核”、“伊核”问题,很大程度上属于美国与朝、伊的关系问题;另一方面,解决这两个问题必须把握好“共同安全”问题,即在维护国际核不扩散体制的同时,也要消除非核国家的安全顾虑,使其拥有非核条件下的安全保障。
国际条约:禁止威胁使用核武器
1961年11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禁止使用核及热核武器宣言》宣称,任何国家使用核及热核武器,一概作为破坏联合国宪章,违反人道法则,以触犯摧残人类及其文化罪论。1972年11月29日,联合国大会还通过了一个决议,宣布“永远禁止使用核武器”。但是,这些宣言和决议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1994年12月15日,联合国大会又通过决议,请求国际法院就“国际法是否允许在任何情况下威胁和使用核武器”问题,发表咨询意见。对此,国际法院通过分析得出了结论,其中包括:利用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武力,是违反《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的,是不符合第51条的要求的,因而是非法的;威胁或使用核武器,必须符合武装冲突中所适用的国际法的要求,并须符合国际条约或公约关于核武器规定的明示义务;威胁或使用核武器,一般是违反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的规则,各国有义务缔结协议,促使核裁军,使核武器在各个方面处于国际控制之下。
为“末日之门”上一把锁
核武器扩散的风险是当前国际安全领域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反对核武器扩散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
为此,1968年7月1日,在伦敦、莫斯科和华盛顿订立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以防止核扩散、推动核裁军和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该条约共有11条规定,于1970年3月5日生效,截至2003年1月,共有缔约国186个。其主要内容是:一方面,有核国家不得向任何无核国家直接或间接转让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不得以任何方式协助、鼓励或引导无核国家制造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并停止核军备竞赛,推动核裁军;另一方面,无核国家承诺不研制、不接受和不谋求获取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并把和平核设施置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之下,在和平使用核能方面提供技术合作。可见,条约不仅约束有核国家,同时也约束无核国家,从而为被称为“末日之门”的核武器上了一把锁。
和平利用核能是条约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无核武器国家不可剥夺的合法权利。因此,确保各国在切实履行条约义务的情况下,享有和平利用核能权利,是促进条约普遍性、有效性和权威性的重要保证。(法制日报 荀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