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两位老人十年前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房产由两个孩子共同继承。其中一位老人7年前再婚,但原房产证是此位老人名字。今年,该老人去世,所留现金,经孩子同意,均留给再婚的老伴。经孩子商量,房子由一位继承,另一个孩子主动放弃。
请问:如何办理房产过户,要什么证明材料。
注:另一位老人还健在,由两个孩子共同抚养,没任何纠纷或不愉快
事情有点乱,先谢谢了!
虽然两位老人十年前协议离婚时已明确约定房产由两个孩子共同继承,且在其中一位老人再婚并去世后,两个孩子协商后决定房子由其中一人继承。但由于另一位老人还健在,按照《继承法》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规定,继承的法定条件还不具备,因此现在还无法对该房产进行继承。
按先前离婚的协议办理,后结婚,的老人有儿子,但没有书面证明,是得不到的
另一位老人还没有去世,其房产继承的条件还不具备,无法对其名下的财产进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