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某企业连续工作九年了,签了三次合同,一年期的两次,两年期的一次,其它的没签,到年底就在这工作连续九年了,可单位不在续签,我该怎样维权?
看了您的补充内容,修改我的回答,希望对您有点帮助
鉴于:
第一次劳动合同:2007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
第二次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
第三次劳动合同:2009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用人单位口头告知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约。
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未与您续约,那么您可以:
1、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3个月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若您确实想与用人单位续约,您可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
只要您提出此要求,用人单位就应当与您签订,否则,用人单位将从2011年1月1日起每月向您支付双倍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PS:若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
你可以查一下新的劳动法,看一下你有没有被单位开除的情形,如果各种情形都不符合的话,可以到劳动仲裁部门去寻求帮助。企业用这种方式规避签合同是常见的,我给你提供两个可以寻求帮助的部门,一是劳动仲裁局。二是做法律援助的律师,你可以和他们提供下你的具体情况,他们会根据你的情况帮你提供解决途径的,应该都是免费的。
去劳动保障部门反应
根据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后,单位一年以上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且可自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之日起,要求单位赔偿每月2倍的月工资。
虽然你在该企业工作只有九年。且2007年前始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但2007年才开始签的元月到12月为期一年;2008年签的元月到12月为期一年;2009年元月签的为期两年(20009年元月-2010年12月)的劳动合同共三次劳动合同中,有两次是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签订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已具备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资格。只要你愿意,企业就必须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就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么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么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