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是我向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执法监察总队申请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60日后未作出任何答复。
我方认为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的行为是不作为,变向重庆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受理后,
被申请人答辩称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没有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信,是其下属的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执法监察总队曾经收到过,而执法监察总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他并不能代表我局。对此请问爱问网友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有法律依据吗?我方认为执法监察总队就是被申请人的内设机构,对外承担责任应该由被申请人来承担,本案被申请人提交了重庆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的组织机构代码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大家有何意见?欢迎发表。谢!
screen.width*0.35) this.width=screen.width*0.40"被申请人答辩称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没有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信,是其下属的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执法监察总队曾经收到过,而执法监察总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他并不能代表我局。对此请问爱问网友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有法律依据吗?我方认为执法监察总队就是被申请人的内设机构,对外承担责任应该由被申请人来承担,本案被申请人提交了重庆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的组织机构代码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大家有何意见?
··既然如此,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执法监察总队,而执法监察总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是无权接受邮件的单位(不知道有没有行政处罚权,按说应当有),就应当及时转送其上级机关,那是内部问题。
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敷衍塞责、牵强附会,责任难脱干系!
本复议案中被申请人是适格的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