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下关于试用期的劳动法,我是5月17号去的公司,口头说一个月的试用期,金额是1000元的工资+130的伙食费,一共就是1130元,说是每个月20号发工资,我进去了做满了一个月,说我不想做了,进公司时到现在都没有填写什么合同之内的,工资也总是拖到了6月29号都还没给我,就说让我等,我都等了半个月了还没给我工资,就连出差的费用都没有报,自己贴了1000多在里面,公司说工资和出差的费用一起报,到现在什么钱都还没有给我,我要怎么样才可以把工资和出差费用都拿回来了
1、由于《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公司关于一个月试用期的口头约定无效。
2、公司并未在每月20日的工资发放日支付你已工作期间的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
建议立即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应报销的差旅费用,否则,既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请求干预并处罚,也可以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方式予以解决。
公司这样做是违法的:
1、入职一个月也没签订劳动合同;
2、试用期内,你只要提前三天提出辞职,公司应为你结算工资。
建议你立即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找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