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村地处经济开发区(已改称xx小区),前任村委会主任(系村属装饰材料公司法人),未经村民代表同意擅自在去年10月份与一开发商签署了一份合同,将村里的一块6亩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挂在村属装饰材料公司名下),以一年每亩5000元的价格出租给此开发商,合同所盖公章是村属装饰材料公司(村里的各项收入都被违规存入此公司账户).去年1月村委会换届后,新村委会(已改称业主委员会)对此合同提出反对,每亩5000元价格太低,若建成厂房每亩收入可达3万以上,要求提高租金价格,否则收回土地,开发商不同意,开发商的工程遂被村民阻止。今年5月,开发商就此告到法院,要求村属装饰材料公司赔偿其损失计100余万元并解除合同,村属装饰材料公司的账户亦被法院冻结.
这块地原就属于村集体土地,后开发区划国有,其使用权又用村集体的钱买回,,村属装饰材料公司只是个空壳公司,这块地的使用权虽挂在其名下,但实际应该属于全体村民所有。根据村委会组织法,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原村主任兼公司法人未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 ,低价出租这块地,严重损害了全体村民的利益
请问:1.这个合同有效吗?
2.若解除合同收回这块地的使用权,须赔偿此开发商多少钱,他的工程只是才打地基便被阻止,实际他还没动工之前便已告知,他张嘴要100万赔偿,也太多了,到底该赔偿他多少钱呀?
您好!
1、集体土地是不能出租、转让的。此出租合同是无效的。
2、至于要赔偿他多少,这个得具体再看。因为造成此合同无效的,你们双方都过错。所以要按照过错的大小来判断。如果起诉到法院,法院会有操作的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