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单位在2010年5月24日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的试用期。7月30日单位和我谈,说公司因经营状况不好,让我休息一段时间,就是下岗了。让我下个月就不用去了。我想咨询一下 在我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且没有任何预兆的,没有任何提前通知的,是不是要给予我一定的补偿?这个标准是多少?
由于你与单位在2010年5月2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过了约定的一个月的试用期限。因此,7月30日单位以公司因经营状况不好为由,让你休息一段时间(就是下岗了。下个月就不用去了)的做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一般公司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你,和辞职一样!否则公司得补偿你的经济损失,最低应该补偿一个月给你,你可以去劳动局问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