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7年2月进公司后签有1年的合同,但合同到期公司也没与我解除合同关系.我也还在公司继续工作.直到2010年7月份我想离开公司,请问我能问公司要求赔偿吗?
由于你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2月到期后就没有再续签劳动合同,但事实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因此,你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支付你11个月的二倍的工资。
你与公司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可以随时解除,公司要求解除时,需要按照你已经工作的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而现在是你主动提出的,无法要求公司支付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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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与公司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可以随时解除,公司要求解除时,需要按照你已经工作的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而现在是你主动提出的,无法要求公司支付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