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因故意伤害,至使我方轻伤(法医鉴定),被公安刑事拘留,我方因至对方轻微伤被处治安拘留,至今7天。为什么我方受害人出来,对方刑拘也出来了
1、应该是公安机关对对方采取了“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在认为对方的情节不严重,取保候审不至于危害社会的情况下,在对方提供担保后,将对方放出等待刑事审判。
2、在此期间公安机关将案件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批捕后,对方会被重新收押的。
3、即使公安机关徇私枉法将对方放出,刑事诉讼法规定故意伤害罪(轻伤),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人民法院经初步审查,如果认为对方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将对方逮捕,并对对方的行为进行刑事审判。
4、一楼的说法不对。
A,公安机关对你方采取的是治安拘留,也就是行政拘留。你违法行为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采取的是行政处罚措施。你若不服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本级公安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再不服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公安机关对对方采取的是刑事拘留。对方行为违反的是《刑法》的规定,其行为是犯罪行为。公安机关采取的是刑事强制措施。对方只能在针对其犯罪行为的刑事诉讼中为自己进行辩护。而不能对公安机关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5、你们两者行为的性质不同,结果不同,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的种类也不同。不能混为一谈。如果你们有疑问的话,应向公安机关了解具体情况后,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保护你方的合法权益。
很简单。因为对“我方”和“对方”的处罚都是刑事拘留七天。
到了期限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