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续约,继续工作,如想辞职,会得到赔偿吗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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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合同于今年3月份到期了,公司一直不续约,而且一直继续工作,待遇与原来完全一样,现在如果我想辞职的话,公司需要给我哪些补偿呢?如果我提出的辞职,是否还可以得到每个人2倍工资的补偿。

非常急,希望能得到专业的答复。

从你这“合同到期不续约,继续工作”,这可以视为原合同的延续,即双方继续履行原合同的约定,但时间未定,双方中的哪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终止合同。

在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你可以请求单位从4月份起计发二倍的工资。

你的合同于今年3月份到期,“公司一直不续约,而且一直继续工作,待遇也与原来完全一样”充其量属于事实劳动关系,而不能认定为是原劳动合同的延续。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公司应当与你补签劳动合同。若公司要求解除与你的事实劳动关系时,需要向你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

由于是你自己要求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职)的,因此,公司不会向你支付经济补偿。但你可以得到合同终止的次日起,至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之日期间的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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