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32)与乙(28)结婚十于年,有一八岁儿子。乙在今年的3月份打牌认识丙,丙40多岁无家室,乙并离家与丙同居。乙不告诉甲自己变心还说爱甲,甲发现乙背叛自己非常愤怒并出手打了乙,乙并把丙(出了名的一地皮流氓)搬出来,丙带着30于人去到甲的店铺住处进行威胁说要是再打乙就弄死甲。随后乙突然失踪,甲后悔不已,数日后甲收到乙的短信称叫甲对其死心,自己现在很爱丙。甲以为乙是受丙的威胁。并称原谅其乙。但乙一直不露面。过了一个多月甲终于找到乙,经协商乙不愿离婚,乙跟甲回家三天后又再次失踪。甲心理很不痛快并上网认识了丁(23岁女孩)丁知道了甲的遭遇后很同情,两人慢慢产生了感情。甲很想跟丁这样的女人结婚就又开始找乙出来离婚,乙仍然不路面,在今年的7月15号甲回老家拿西瓜在车站碰到了乙的情人丙,甲并上前跟丙说,你叫乙跟我离婚,我要结婚了。丙并不理会甲说的话反过来讽刺甲说如果不是你老婆要跟我睡我早就把你弄死了,你看吧我会马上把你老婆甩掉的。。。甲当是非常生气就用肩膀撞丙,丙这时候拿出了一把水果刀还没等刺到甲甲并抢到了刀对丙进行了伤害致使四天后死亡。请问甲是属于犯的哪一种罪,会有多严重
按照你的描述,是甲先动的手,但是丙先扬言(丙并不理会甲说的话反过来讽刺甲说如果不是你老婆要跟我睡我早就把你弄死了)丙又是个有名的流氓,所以甲是对丙有防备的,当丙拿出刀,甲虽然是强过来刺死了病,我人为甲应当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受到刑罚.但可能会对过失致死要给予一定赔偿损失.
根据你的情况:属于防卫过当,但是防卫过当不是属于独立的罪名,
因此根据你的情况为:过失伤害过失伤害他人致人死亡。虽然结果严重,但考虑其对方有严重的过错,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应该对甲从轻或减轻进行处理,
为什么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原因如下:
第一:丙在与甲对话过程之中,以语言(其玩弄妻子给他带绿帽)攻击甲,此时的甲已经心存恨意并且很愤怒,用肩膀撞丙。
第二:当丙摸出刀的时候(注意丙此时还未刺到甲其中可能只是要吓唬甲,此时丙的行为只是对甲构成了威胁)但是行为并未实施
第三:甲在丙未对自己实施非法行为的前提下,就已经夺过刀具,已经制止了对自己生命安全的威胁。这时的甲不是出于防卫而是出于愤怒反将夺取的刀具刺向丙。
综合上面三点:甲是属于明显的过当行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由因甲实施该行为,虽然知道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但是轻信或者相信不会造成对方会死亡(并且是在情急之下所采取的行为),因而其甲对丙采取的过当行为不属于故意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