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替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现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单位一次性给员工失业保险费补偿,可以吗? 单位会不会有什么风险?
谢谢!
失业救济金发放数额的法律依据是《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的规定。
单位未替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现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一次性给予员工相应的失业保险费补偿。但应该亡羊补牢,从现在起开始为在职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同时补交欠缴的失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