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个人要贷款,因为个人贷款金额有限,遂与A公司联合,以A公司的名义和B个人的房产做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款项划入A公司的法人代表个人存折中,后由A公司的法人代表以货款的名义转汇给B个人,因此所贷款项实为B个人所用。A和B私下协议,由B还贷,若B将来不还贷,A又躲匿起来,下落不明的话,银行会怎么执行这笔贷款?当初在办贷款手续时,由A公司提供的贷款资料有伪造公司股东签名,B个人是否可以资料文件有假为由要求银行不得执行B个人做为抵押的房产?那么此时银行又会怎么处理?
若B将来不还贷,A又躲匿起来,下落不明的话,银行会怎么执行这笔贷款?
:按贷款合同约定,要求贷款人还款,可执行抵押的房产。
当初在办贷款手续时,由A公司提供的贷款资料有伪造公司股东签名,B个人是否可以资料文件有假为由要求银行不得执行B个人做为抵押的房产?
:可能性不大。
那么此时银行又会怎么处理?
:答案同上。如果产生争议,一般银行会诉讼解决此事,贷款手续中的一些非原则性瑕疵,不会影响合同效力。另外,实践中银行对这样的合同审查很严,做假,基体上不可能。
你说的情况是犯法的。
以公司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只能是划入公司的账户,由公司用于经营使用。“划入A公司的法人代表个人存折中,后由A公司的法人代表以货款的名义转汇给B个人”,属于挪用公款。
银行发现后,会向检察院报案的。相关责任人将受到法律制裁的。银行有权追回该笔贷款或以抵押物抵债的。
依据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