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真实案例:
甲、乙、丙三人在外务工,某日三人准备乘长途车回家,该长途车由A、B合营,C是请来的售票员。甲、乙、丙三人上了车(先上车后打票)。上车后甲发现认识A和B,与A关系一般,与B以前发生过过节。甲问A三个人车费多少钱?A答900元。甲对A讲能不能少点,A见是熟人就答应少100元钱。开车后A没有跟车,B开车,由C打票,B见甲和自己以前有过节便对C讲不跟他们少钱。当C收甲的钱时甲只给了800元钱,C讲:三个人要900元。甲讲:跟老板讲好了的少100元钱。C讲:老板不同意(指另一老板B)。甲无奈只好出900元钱。甲认为B以前与自己有过节,故意跟自己过不去,跟另外一个老板讲好了少100的,现在他不同意。途中甲、乙、丙三人讲起这事越来越气,商量到了本地下车后把B打一顿,把多收的钱退回来。甲、乙、丙到了目的地下车,乙从行李中拿出三把砍刀分给甲、丙。三人上车拖B下车并威胁乘客:不准报案,哪个报案就砍哪个。将B拖下车后甲质问:为什么多收100元钱?B说:没有多收,你们三人应该是900元。甲说:和A讲好价了的只收800元。B辩解说:我不知道你和A讲好了价的。见B不承认多收了钱,甲令B跪下并讲:到那边(指始发地)是你们的狠,现在到我们这里了看你还狠得起来!B不跪,乙对B说:不跪就砍你四刀。B怕不过说:把你们的车费退给你们算了。说完要C退900元钱给甲。甲说:不要只要你跪一个小时(此时甲只是基于以前的过节想报复B)。B不跪,乙对B说:那就砍四刀。B怕不过就讲:要怎么搞?丙说:不砍四刀,就500元钱一刀,你出2000元钱算了。后甲、乙、丙就以砍四刀相威胁不断威胁B出2000元钱。最后B被迫交出了2000元钱。从下车直到拿到钱共搞了约二十分钟,其中乙、丙还踢了B丙两脚。
对这个案例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定抢劫,一种认为定敲诈勒索。
请问这个案例应怎么定性?
我的疑问是:
是否存在犯意的转变?
本案被害人不从暴力内容就会当场兑现,是否是定抢劫的理由?
本案事出有因,嫌疑人以报复为主,是否是定敲诈勒索的理由?
当场踢了两脚是否属于本案定抢劫的理由?
本案是否属于在交通工具上抢劫?
是否存在犯意的转变?
本案被害人不从暴力内容就会当场兑现,是否是定抢劫的理由?
本案事出有因,嫌疑人以报复为主,是否是定敲诈勒索的理由?
当场踢了两脚是否属于本案定抢劫的理由?
本案是否属于在交通工具上抢劫?
典型的抢劫犯罪,但并非在交通工具上抢劫。理由如下:
1、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使用暴力、当场取财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2、本案虽然事出有因,嫌疑人一开始是以报复为主,但后来随着事态的发展,演变为了使用暴力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主观和客观方面都直指B的两千元钱。显然,本案存在犯意转变的问题。
3、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多已揭露隐私等威胁或要挟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害怕的心理,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是否当场取财,并且要求数额较大。因此,本案不能定性为敲诈勒索罪。
4、在交通工具上抢劫,包括行为人本身就在该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机、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行为人对运行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实施的抢劫。本案中甲乙丙三人是在到达目的地后,出于报复心理对B实施的抢劫,其行为不符合“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犯罪构成。所以,不属于在交通工具上抢劫。
存在犯意的转变;
本案被害人不从暴力内容就会当场兑现,是定抢劫的理由,确实属于当场以暴力相威胁;
本案事出有因,嫌疑人以报复为主,也不能作为定敲诈勒索的理由;
当场踢了两脚属于本案定抢劫的理由之一,属于当场以暴力相威胁的实施行为;
属于抢劫犯罪,但并不属于在交通工具上抢劫。
犯意没有转变,只是从多收的100元变成最后的2000元。
抢劫罪。踢两脚只是理由之一,更重要的是使用砍刀威胁。
不属于交通工具上的抢劫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仅供参考:
1.本案存在犯意的转换;
2.构成抢劫罪,被害人不从暴力内容就会当场兑现,是定抢劫的理由;
3.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4.当场踢两脚构成定抢劫罪的理由;
5.不属于在交通工具上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