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a地的某甲与b地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在b公司和c公司(位于a地)之间促成bc之间的合作,最终b公司由于甲的居间行为承揽了c公司的工程项目。
后甲就居间合同纠纷在a地起诉了b公司,b想提起管辖异议。
我找遍有关资料,法律依据只有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的规定,至于如何确定居间合同的履行地,没有找到法律依据。麻烦各位专家给支个招。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合同纠纷的诉讼地问题有——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没有单就居间合同规定特殊的管辖地。所以,居间合同的管辖地问题也适用以上两条规定。即如果没有在合同中约定选择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则甲只能在b地起诉乙公司。
但如果能确认a地是合同履行地的话,则可以适用第二十四条,即也可以在a地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