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原来请有一临时工,1999年9月到2001年4月按月领取工资300元,2001年5月解聘,2002年9月到2006年10月期间不定时给单位做小工,每次几十到200不等的工钱,以领条的形式领钱,无工资表册。2006年11月起从新聘为临时工,以工资表的形式领取工资每月100到500不等,2010年7月正式解聘。请问专家,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对此临时工进行补偿!!!关键是工作年限应该如何认定???? 谢谢
我单位原来请有一临时工,1999年9月到2001年4月按月领取工资300元,2001年5月解聘,2002年9月到2006年10月期间不定时给单位做小工,每次几十到200不等的工钱,以领条的形式领钱,无工资表册。2006年11月起从新聘为临时工,以工资表的形式领取工资每月100到500不等,2010年7月正式解聘。请问专家,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对此临时工进行补偿!!!关键是工作年限应该如何认定????
··你说的情况,有的是一般的雇用关系,不是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按照工作量随时结算劳动报酬即可,不需要什么“补偿”。不过,现在没有了临时工一说,就是临时雇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