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起诉的人是A地人在B地工作,请问可不可以在B地起诉谢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到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除外。
因此,如果此A地人在B地工作,有固定住所且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可以在B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以在B地提起诉讼,申请支付令也可以在B地申请。
我想起诉的人是A地人在B地工作,请问可不可以在B地起诉
··A地是住所地,就是户口所在地;B地是居所地,就是现在的那人的居住地。 为了方便诉讼,可以在B地起诉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