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在审理中的劳动争议案,劳动者(原告)向单位(被告)追讨2006年5月至2010年5月每个星期六的加班费(该单位星期六是上班的,在当地几乎人人都知道,要办什么事,星期六去单位都可以办事)。原告提供了十几份材料(该材料落款日期正是星期六),但法官说只能追讨前一年(09年-10年)的星期六加班费,其余时间的不管,过时效了。而且法官要求原告把这一年的每个星期六加班的证据都拿出来,请问法官这样做合理吗?原告不可能有每个星期六的加班证据,只能举几次,以此证明自己的确星期六加过班。
现在加班实行责任倒置,其实是颠倒置,由劳动者先举证证明加班,象你这样的情况就看法官怎么认定,如果他认定你提供的这些足矣证明周六经常加班,那就需要单位证明你哪几个周六没有加班。如果法官只认定你出具的材料可以证明加班,其他的都不能证明,那就没有办法了,不可能指望单位提供证明说你每个礼拜六都加班。这对劳动者来说真是很不公平!
我们这星期六都上班的哦,......
几乎所有的私企周六都上班,而且是不算加班的。我们这里招人的时候就说明了,一个月工资是xxx含周六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