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配合《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正式实施,四川省旅游局按照其要求,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就旅游合同所应具备的基本事项、旅行社与旅游者的权利义务、旅游行程及标准的约定、违约责任的约定等方面对目前执行的2002年版旅游合同进行了修订,推出了《四川省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四川省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并向全省各旅行社推荐使用。
对于合同示范文本的制订,四川省旅游执法总队副总队长杨铭说,随着《条例》的正式实施,原有的《四川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和《四川省出境旅游合同》已不能适应其要求;而新版的旅游合同完全是以《条例》为依据制订的,能使旅游者更加明明白白地消费,同时也能更有力地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的合法权益。
相比2002年制订的合同,新版的旅游合同要求明确地接旅行社名称,明确购物场所名称,明确旅游者自由活动时间安排;并规定在委托其他旅行社出团时,应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其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内容再签订委托合同;在自费项目方面,合同规定,旅行社在遵循旅游者自愿参加的前提下安排,但必须明确自费项目的名称和价格,且不得影响旅游团队的正常行程;对于违约责任,合同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加大了违约金的赔付比例,细化了“压缩游览时间”的处理办法,以此来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新合同范本还新增了详细的“使用说明”,提醒游客在签订合同时的一些注意事项。
有业内人士认为,新的旅游合同中有部分条款会给旅行社操作团队带来一定的困难。例如,合同要求明确自费项目,且规定不能耽误团队的正常行程,那么在组团的时候如何协调来自一个团队中旅游者的不同意愿呢?新合同中对出境旅游者退团的违约金由原来的最高20%增加到90%甚至全额,这样的比例能为消费者接受吗?
对此,四川省旅游局质量管理处处长黄萍解释,新版合同范本是在反复征求各大旅行社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对于一些操作上的问题她表示,应该以合同约定为准。如团队中自费项目与正常行程发生冲突时,则应协商取消自费项目,执行正常行程。而调高出境旅游者退团违约金,则是为出现意外情况时,维护经营者利益的角度考虑制定的。
四川省海外旅游公司副总经理龚凡认为,长远来看,这些新规定无疑对规范旅游市场、打压低价竞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要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运作模式,无论是旅行社还是消费者,都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龚凡同时表示,他们正在细化研究新的合同范本,并根据《旅行社条例》和新的旅游合同调整经营策略,制订新的旅游线路产品。“我们在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的时候,一定会把相关的法定要素都贯穿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