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导论
1.1 本规则应配合ICC国际攀登比赛通则释读。
1.2 所有难度比赛路线选手应以先锋攀登﹐下方确保为之。
1.3 当攀登符合难度比赛之规则与规定﹐且自正当位置将绳索确实地扣入最后快扣的钩环﹐应视为路线完攀。
2. 选手数目与出场顺序
2.1 比赛在单一路线举行﹕除非另有规定(如世界杯比赛)选手的出场顺序以随机选取方式决定。
2.2 当该场比赛在两条或以上类似困难度的路线进行时﹕除非另有规定﹐选手应以下列方式分配于各路线﹕
a)初赛选手攀登的路线及出场顺序以随机选取方式决定。
b)复赛如果在两条或以上类似困难度路线进行时,选手依据初赛名次依序分配到不同的路线。例如:初赛名次1、2、3、4要分至两条路线A及B,第1、3名将被分至路线A,第2、4名将被分至路线B,在完成了路线分配后, 出场顺序以随机选取方式决定。
c)决赛﹕决赛之出场顺序应由复赛名次的相反序进行。当选手排名相同时﹐其出场顺序由随机选取方式决定。
d)加赛﹕出场顺序与决赛同。
3. 观察期间
3.1 依据通则﹐应允许选手集体观察即将攀登之现场攀登路线。
3.2 在加赛时﹐裁判长得决定不给予观察期间。
4. 攀登程序
4.1 各路线应给予选手一事先决定之攀登时限。此时限应包括4.2条所规定的40秒在路线下方的最后准备时间。
4.2 在进入攀登壁下方之比赛区﹐选手将被要求立即跨过起攀线。此时分组裁判应开始(或指示他人开始)记录选手攀登时间。选手给予40秒以开始攀登。当选手在40秒结束时尚未开始攀登﹐将被要求立即开始。此40秒最后观察时间应计入总时限。任何进一步延迟得依第六章之规定予选手纪律处置。
4.3 当选手双脚离地时视为起攀。
4.4 选手得在攀登中随时询问分组裁判尚余路线时间。分组裁判亦应在剩余60秒攀登时间时告知选手。当路线时间结束时﹐分组裁判应停止选手攀登﹐并指示进行测量程序。选手未遵守分组裁判之停止攀登指示时﹐得依第六章规定予以纪律处置。
4.5 在路线攀登时﹕
a) 选手应依序扣入(snaplink)各个钩环/快扣。选手应在身体之最低点高过快扣连结之最低钩环之前扣入钩环(于横渡或天花板部份﹐在选手身体通过依国际前攀员定义路线之一直在线未扣之钩环/快扣之前)。任何违反此规定将导致攀登中止﹐并依规定进行测量。若选手拒绝遵从分组裁判之停止攀登指示﹐得依第六章规定予以纪律处置。
b) 裁判长基于安全考量﹐得有权针对特定路线修改第4.5(a)条规定。选手得攀至安全位置(如扣入下一钩环)﹐再立即停止攀登。在此情况下﹐高度测量应据未扣入最后钩环前之最后正当位置。
c)选手只要不违反第4.5(a)条或回到地面﹐得随时下攀。
d)当选手依第4.5(a)条将绳索扣入钩环但有技术错误时﹐选手得扣入下一钩环﹐再解开并重新扣入前一钩环(必要时得以下攀为之)。分组裁判在认定继续进行有安全顾虑时﹐得要求停止攀登﹐并以最高高度(或最长距离)测量。此决定为最终决定且选手不得之后重新攀登。
5. 高度测量
5.1 依据以下第8条﹐在坠落或分组裁判指示停止攀登时﹐在国际前攀员决定之路线轴在线握住或触摸到的最高岩点(在横渡或天花板部份﹐握住或触摸到的最远岩点)将予测量。各岩点(手点﹑脚点等)之认定应由国际前攀员在该场开始前或比赛中选手用手有效使用岩点之后为之。
5.2 只有手点可被列入高度测量,一岩点之「握住」应较「触摸」具更高成绩﹕
a)一岩点之「握住」应给予其高度并不予以加注﹔
b)一岩点之「触摸」应给予其高度并予以加注(-)﹔
c) 一岩点之「握住」并自其做出有利于路线进展之动作者﹐应给予其高度并予以加注(+)。当认定选手之动作为试图在所握岩点上稳定时﹐不应视为向下一岩点进展且不予加注(+)。
5.3 当选手触摸到未装置岩块之洞点(依国际前攀员之认定)﹐此洞点不计入选手到达最高高度(在横渡或天花板部份之最长距离)之测量。
5.4 当选手在绳索确实地扣入最后钩环之前握住最后快扣﹐将视为人工助力﹐且选手之攀登停止﹐并依第5.2条测量高度。
6. 各场比赛后之排名
6.1 在各场比赛后选手依第5.2条排名。
1.2 在平手时应采回溯计算(countback)程序﹐将前一场之成绩列入考量以分出名次,如仍然平手则将再前一场之成绩列入考量。当前场比赛在两条或以上之路线进行时﹐不适用上述程序。
1.3 当一场比赛必须将选手分配到两条或更多具不同技术困难度的路线时﹐选手该场之排名应由合并路线排名决定其总排名。
6.4 加赛﹕在决赛结束时﹐如经采用回溯计算程序后第一名仍有平手情形﹐应举行加赛。在加赛后仍平手﹐平手之选手视为同名次﹐且比赛结束。
7. 各场选手人数配额
7.1 第7条应与第6条共同释读﹔即应先完成排名程序才适用第7条。
7.2 当无足够选手在前场完攀时﹐固定配额之剩余名额由次佳排名之选手递补。
7.3 准决赛(复赛)的固定配额是26人, 决赛的固定配额是8人。
7.4 准决赛和决赛-浮动配额﹕当在采用回溯计算程序后仍然平手而造成超出准决赛和决赛之固定配额时﹐以最接近(超出或低于)固定配额之数目决定晋级选手之人数﹐但,准决赛不得少于20人, 决赛不得少于6人。浮动配额不适用于两条不同的路线。当由于平手造成晋级决赛选手数目不同于固定配额(在采用回溯计算程序后)﹐且超出与低于之数字相同时﹐应采较大之数目。在特殊情况(如电视现场转播之需要)﹐裁判长有权决定采较小数目。裁判长应在与大会协商后于赛前技术会议宣布此决定。
8. 路线攀登之停止
8.1 路线完攀﹕攀登符合第1.3条之选手视为路线完攀。
8.2 路线未完攀﹕以下情形之选手视为路线未完攀﹕
a)坠落﹔
b)超过路线允许时间﹔
c)触摸任何路线边界标示之外的板面﹔
d)使用板面的侧缘或上缘﹔
e)未能依比赛规定扣入快扣﹔
f)起攀后身体任何部位触及地面﹔
g)使用任何人工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