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为了加强对长城的保护,规范长城的利用行为,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76号国务院令,公布《长城保护条例》。
《条例》明确,长城保护应当贯彻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
《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长城的义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长城保护。
《条例》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在建设控制地带或者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未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这个《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解读
修缮应遵守不改变原状原则
长城保护条例规定,长城的修缮,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
条例明确,对长城进行修缮,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依法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长城段落已经损毁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
根据条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长城遭受损坏向保护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的,接到报告的保护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保护提示标志不得损坏长城
长城保护条例明确规定,设立长城保护标志不得对长城造成损坏。
根据条例,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长城沿线的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长城保护标志。长城保护标志应当载明长城段落的名称、修筑年代、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保护机构。
条例还规定,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档案,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长城档案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的长城档案。
禁止长城上不得从事七种活动
条例明确规定,七种活动禁止在长城上从事。
这些活动是: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刻划、涂污;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文物保护法禁止的其他活动。
条例同时规定了相应的罚责。条例第28条也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的;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的。
施工工程建设不得穿越长城
长城保护条例对工程建设中破坏长城的行为作出严厉的规定。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在建设控制地带或者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未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条例强调,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绕过长城。无法绕过的,应当采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过长城;无法挖掘地下通道的,应当采取架设桥梁的方式通过长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长城。
活动游览区内人数不得超标
条例规定,在参观游览区内举行活动,其人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旅游容量指标。
条例同时还明确,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条例同时规定,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划分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造成长城损坏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